申報遺產稅/喪禮規劃,台中喪禮規劃,喪禮佈置,台中喪禮佈置

逝者就是被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是繼承人。

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就要先進行除戶登記,請國稅局查調所得財產,並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繳完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證明,通常會再調查一次是否有欠稅,如果確認遺產稅都繳納完畢(完稅證明),才能進行遺產過戶。

家人的後事處理程序中,通常除戶申請是最急迫的,

一、誰要繳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一)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

(二)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三)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三、遺產稅稅率表 :

遺產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5000萬(含)以下

10

0

5000萬以上~1億元(含)以下

15

250萬

1億元以上

20

750萬

 

四、免稅額

項目

金額(元)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1333萬

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

2666萬

 

五、扣除額

項目

內容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3年 1 月 1日以後

免稅額

 

1,33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10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6萬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

553萬

  1.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6萬

3. 父母扣除額

138萬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93萬

  1.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6萬

  1.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

  1.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注意事項”

  1. 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期間有不同的試算方式,上表為113年1月1日(含)以後死亡之計算方式。
  2. 上表僅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請依則政部申報書填寫計算為準。
  3. 扣除額第2、5項,遺屬如有未滿18歲者,並得按年齡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扣加56萬。
  4. 其他扣稅額依遺產與贈與稅法17條之規定,按實際金額扣除。
  5. 扣除稅額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1條之規定,按實際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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