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喪葬補助
注意事項: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前三項
注意事項: 1.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但農民生前有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依遺囑內容,由指定請領人請領。 2.農民
注意事項: 1.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
注意事項: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3.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
注意事項: 1.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
注意事項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自得請領之日起(勞工死亡之次日),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人死亡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僅能擇一領取。 3.被保險人因職業
台灣的勞工保險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等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同時為了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增加了 可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