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殯葬禮儀社,台中殯葬禮儀社,北區殯葬禮儀社
本 人 死 亡 |
喪葬 給付 |
請領資格 | 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
給付標準 | 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 | ||
遺屬 年金 給付 |
請領資格 |
如果有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並且遺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時,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 2.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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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一、遺屬年金的給付金額,依照被保險人死亡時間點的不同,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後,按月發給。 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照原本所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 金給付金額的半數,按月發給。 年滿65歲以後、未及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 計算出來的金額,按月發給。 二、前述是只有一位遺屬時的計算方式,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基本保障4,049元,每個月會按 4,049元發給(自113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此外,國保月投保 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282元調整為19,761元),而如果遺屬有2位以上時,每多1人就會加 發25%的給付,最多加發至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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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順位 |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而且每一順位的遺屬都有各自的請領條件。 *必須是最前面順位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也就是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也就是說,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不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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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請領條件 |
同勞工保險-本人死亡之遺屬年金的遺屬請領條件,僅將「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更改為 「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
注意事項: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3.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4.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109年5月(含)以前,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5.如法規有更新,請依勞保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