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喪禮服務,台中喪禮服務,喪葬規劃,台中喪葬規劃
本人 死亡 |
勞工退休金 |
請領 資格 |
一、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 金。 二、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 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賸餘金額 |
遺屬 順位 |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
注意事項:
1.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修法生效前請求權已超過5年﹝即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2.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
3.如法規有更新,請依勞保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