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喪禮服務,台中喪禮服務,喪葬規劃,台中喪葬規劃

 
 
 
 




 
 
喪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由支付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津貼。
1.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
件,或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且當序遺屬資格符合遺屬請領條件。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職災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順位 同勞工保險-本人死亡之遺屬津貼的遺屬順位
遺屬請領條件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之遺屬年金給付的遺屬請領條件
遺屬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由當序遺屬請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遺屬順位    同勞工保險-本人死亡之遺屬津貼的遺屬順位
遺屬一次金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且於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
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注意事項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自得請領之日起(勞工死亡之次日),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人死亡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僅能擇一領取。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死亡,且已提出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或續領職災遺屬年金給付者,適用勞工保險-本人死亡。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
4.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死亡,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
5.如法規有更新,請依勞保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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