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喪禮規劃,台中喪禮規劃,喪禮佈置,台中喪禮佈置
勞工保險
台灣的勞工保險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等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同時為了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增加了 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
家屬死亡 | 喪葬津貼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可以請領喪葬津貼 按照其家屬死亡日前6個月,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來計算: 1. 當父母或配偶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3個月。 2. 年滿12歲子女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2.5個月。 3. 未滿12歲子女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1.5個月。 |
給付標準 | |||
本人死亡 | 喪葬津貼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付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 | |||
遺屬
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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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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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
遺屬順序 | |||
遺屬年金給付 | 請領資格 |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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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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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順序 |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 ||
遺屬請領條件 |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注意事項
1.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自得請領之日起(勞工死亡之次日),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本人死亡的喪葬津貼,僅能擇一領取。
3.本人死亡的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僅能擇一領取。
4.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5.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能擇一領取。
6.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死亡,且已提出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或續領職災遺屬年金給付者,適用勞工保險-本人死亡。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
7.如法規有更新,請依勞保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