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生命禮儀公司,台中生命禮儀公司,北區生命禮儀公司

家屬
死亡
眷屬喪
葬津貼
請領
資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本人
死亡
死亡
給付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一、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二十年者,給與三十六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者,給與四十八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二十年者,給與三十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二十年,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三十六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未滿三十五年者,給與四十二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三十五年以上者,給與四十八個月。
遺屬順位 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本人 
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
資格
需皆符合以下2項條件:
(1)適用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
(2)不請領前項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
標準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1)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0.75%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30%為限。
(2)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而因公死亡者,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以15年計給。
     *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率發給。
遺屬順序 同死亡給付的順位,但需在符合以下遺屬請領條件:
遺屬請領條件 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因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
二.子女或第5項但書所定領受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
三.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超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280俸點折算之俸額。未滿55歲者,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
注意事項:
1.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前三項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時,應扣除已領養老金給付之年資或給付月數後,發給之;其合併前後給付,不得超過死亡給付上限。
3.本保險失蹤退保之被保險人,其遺屬得於其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4.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本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5.如法規有更新,請依公保部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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